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发布时间: 2023-12-12 06:28:18    作者:米乐体育m6


  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由原来的严重、较重、一般三类简化调整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删除较重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中央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四、《目录》是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有几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行业分类。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基本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筑设计企业(或企业)能够准确的通过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如果同一个项目(或企业)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一样的行业的,应该依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

  五、建设单位(或企业)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七、《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央企业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八、《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实施。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部分行业风险分类存在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陆续修订,尤其是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订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我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将《目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由“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拓展为“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由原来的严重、较重、一般三类简化调整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删除较重等级。

  3.增加补充条款,“建筑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4.根据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全国职业病报告数据、行业特点以及文献报道资料,纳入《目录》的行业领域补充了建筑业、农业、林业、渔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活动、水产品加工、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完善了需纳入管控的行业类别。

  1.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基本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筑设计企业(或企业)能够准确的通过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2.如果同一个项目(或企业)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一样的行业的,应该依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

  4.建设单位(或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尚未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检测的新方法的,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应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和鼓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积极开展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检测的新方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