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每日推送10
发布时间: 2024-02-01 21:16:34    作者:米乐体育m6


  识记: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职业病防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理解: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

  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者与企业的具体权利义务、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和管理范围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并非泛指的职业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职业病。由法律授权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职业病目录,可以更确切地反映应真实的情况,根据现实的需要及时地做调整,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会引起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

  当然,《职业病防治法》也从另一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就是给防治职业病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防治职业病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法律中没有写明由谁奖励,但还是清楚地表明,这种奖励既应当是政府奖励,也应当是企业奖励,更不排除来自别的方面的奖励。

  对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例如,“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企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劳动合同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