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些事我们都要知道
发布时间: 2024-02-21 08:57:41    作者:米乐体育m6


  (通讯员 张国杰) 从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都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目前共10类132种,具体分类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11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眼病,3种;其他职业病,3种。具体可查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

  1.用人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企业的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5、与诊断有关的别的资料。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及现场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没办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